糟心!咸宁市民网络购物1000克虾尾解冻后仅剩310克!
时间: 2024-07-10 16:07:05 |   作者: 华体会官网赞助曼联

  昨日,家住咸安的陈女士反映,自己一向喜欢吃小龙虾,前不久从某团优选上选购了这款页面宣传标注为1000g/袋的冰冻小龙虾虾尾产品,化冰去水后实际净重仅有310g。本以为是捡个便宜,最后却让自己心里很不舒服,怀疑被商家宣传所套路。

  7月初,陈女士在手机APP上查看某团优选的商品网页时,被一款爆款小龙虾虾尾产品所吸引。平素喜欢嗦虾子的陈女士点击这里可以进入后发现,这是一款限时秒杀、热销爆款标识的精选龙虾虾尾,1000g/袋规格产品惊爆价只需15.99元。

  心里一盘算,这个价格比菜市场价格实惠许多,陈女士不禁心动,赶紧下了订单。次日,陈女士收到手机短信,购买的冰冻龙虾虾尾到货。按照手机短信提示,她赶到附近的自提站点取回了龙虾虾尾货品。

  等陈女士兴冲冲打开包装袋后,却高兴不起来了。原来,货品包装内每颗龙虾尾外面都包裹着一层厚厚的冰块,个头还都不小。将龙虾尾解冻后,陈女士用厨房电子秤称重发现,一包龙虾尾净重只有310克。

  陈女士在和朋友分享这次并不愉悦的购物体验时,朋友告诉她,虾尾为了保持新鲜,都有必要进行冰冻处理,这也算是“行规”了,但是对销售重量没明确的约束标准。

  按照陈女士提供的链接,记者浏览某团优选关于该商品的页面发现,这款保质期为18个月的1000g精选龙虾尾产品宣传包装页面十分诱人,销量也相当可观。

  而在评论留言区,除了一大批无文字无图片的整齐五星好评外,还有一部分带图文描述的差评。“满满一袋子,化冰后只剩一丁点”“就这么多,也就这么大,你们看着买吧”“虾子还没成年,就出来工作了”……部分用户打出了一星的低评。奇怪的是,无论是好评还是低评,对于顾客的密集发声,商家和平台没有一点回复,十分“低调”。

  记者发现,网购冷冻产品出现图货不符、加冰较重等现象屡见不鲜。经常从事大宗食材采购的咸宁某餐饮公司工作人员甘先生表示,采购冰冻食品时净重一般会有约定,出品率没有明确约束值,日常操作中以商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为主。市民叶女士表示,对于冷冻保鲜食品的加冰保存表示理解,但是加冰重量和净重量应该在商品销售时有明确标识,让我们消费者能做到明白消费。

  明明宣传标注的是1000g的龙虾尾,宣传中没有标注净重和毛重,到手的却只有310g。对此,咸宁宁华律师事务所李美成律师表示,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四条,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损的,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;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加有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,应当履行承诺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。

  对此,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表示,商家在宣传时未明确显著标注冰冻虾尾的毛重、净重,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,涉嫌宣传不实。该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,由于陈女士采购商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都为外地企业,建议其向12315平台做投诉处理。

  根据农业部颁发并于2013年3月1日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/T 3120-2012》第3.5条规定:规定冻熟虾的冰衣率应当小于等于20%。

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第十九条规定: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,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标注规格。对含有固、液两相物质的食品,除标示净含量外,还应当标示沥干物(固形物)的含量。

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,生产者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。